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股權激勵的相關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2006)》 (財會[2006]3 號 )
第五條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
第七條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因此,股權激勵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股權激勵授予后需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