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撥款與財政性資金交增值稅嗎
問:收到財政撥款與財政性資金交增值稅嗎
答:收到財政撥款與財政性資金是否繳納增值稅,需視其是否與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這意味著,與收入、數量直接掛鉤的財政補貼,需要按照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按適用稅率/開/具/ 增值稅發票;而與收入、數量不直接掛鉤的財政補貼,無須繳納增值稅。
對于無須繳納增值稅的財政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開/具/ “不征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